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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5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5293号原告张淑英,女,1960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松(原告之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1室。法定代表人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淑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