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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宜伦与安徽蓝鸟飞翔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宜伦,安徽蓝鸟飞翔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24号原告:赵宜伦,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蓝鸟飞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杜文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宜伦诉被告安徽蓝鸟飞翔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宜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宜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宜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元,由原告赵宜伦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