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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桂好与程乃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好,程乃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83号原告:赵桂好,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乃怀,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好与被告程乃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桂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