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国元、王红东与王红东、绍兴市良兆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元,王红东,绍兴市良兆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石国元。被告:王红东。被告:绍兴市良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代表人:黄孟军。委托代理人:王鹏森,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元诉被告王红东、绍兴市良兆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石国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王红东、绍兴市良兆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元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石国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