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一丽与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一丽,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保字第8号申请人周一丽。被申请人吕冠桦。被申请人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回龙庙一弄16号108室。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周一丽与被申请人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送了周一丽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08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835元;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荣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应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