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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建萍与杜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萍,杜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454号原告刘建萍,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第一作业区水稻种植户。被告杜守军,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第二作业区种植户。原告刘建萍与被告杜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艳芹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建萍诉称,2011年3月期间,被告因种植水稻缺少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65000元、26000元,共计91000元,双方约定2011年11月30日卖粮给付,到期后被告未给付欠款。2012年3月到4月期间,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6000元,双方约定2012年11月30日卖粮给钱,到期被告仍未给付欠款。2013年6月25日,上述借款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本金120000元,利息20000元,分别出具欠据。120000本金约定2013年11月15日偿还,借款到期不还,被告应承担按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利息2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15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140000元,逾期欠款利息50000元(12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按月息2分计息为57600元,主张50000元),共计190000元。被告杜守军未提供答辩。原告为证明诉求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杜守军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款本息合计140000元,本金120000元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利息20000元于2014年11月15日偿还。欠款到期不还,欠款本金按月息3分计算。综上,对于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被告杜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的权利,该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杜守军借款的事实、数额及未偿还的事实,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形式,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守军在2011年3月种植水稻期间,因缺少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65000元、26000元,共计91000元,双方约定2011年11月30日卖粮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借款。又于2012年3月至4月期间借款26000元,双方约定2012年11月30日卖粮还钱,到期被告未还款。2013年6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杜守军分别出具欠本金120000元和利息20000元的欠据,双方约定本金120000元,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到期不能偿还,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20000元的利息,于2014年11月15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140000元,逾期欠款利息50000元(12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按月息2分计息为57600元,主张50000元),共计1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萍与被告杜守军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合计1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虽约定逾期不能偿还欠款按3分计算利息,但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按2分计算,其请求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即利息50000元(12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按月息2分计息为57600元),原告要求给付的利息数额未超出此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杜守军给付原告刘建萍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70000元,共计1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杜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艳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振华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