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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三林与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三林,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94号申请人梁三林,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种江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梁三林以被申请人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公司未支付其煤炭运输费88155元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蒲洲发电分公司的应付煤炭款88155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陕西省白水龙泉煤炭有限公司在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蒲洲发电分公司的应付煤炭款88155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梁三林所有的晋ML38**黑色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