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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新星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邱玉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大沙五金汽配园东岭标准厂房5-6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曹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