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08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农民。2010年5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29日因抢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2月11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乐清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乐肖梦,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乐肖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于本市太平街道振诚宾馆602室的房内,容留徐某、朱某吸食冰毒。2.2015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于本市太平街道振诚宾馆602室的房内,容留徐某吸食冰毒,后两人在房内睡觉,至当天早上,两人再次在房内吸食冰毒。3.2015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夏某在其租住于本市太平街道振诚宾馆602室的房内,容留徐某吸食冰毒。2015年3月3日16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太平街道振诚宾馆602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夏某及徐某,并查获吸毒工具。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朱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检查笔录,被告人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信息,莱迪森大酒店宾客费用表,房屋出租记录,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瞿晓轩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佳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