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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邝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覃某某,女,个人信息………略。被告邝某某,男,个人信息………略。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邝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健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文俊、人民陪审员彭光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某、被告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在嘉禾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月21日生育儿子邝某,2008年3月22日生育女儿邝甲某欣。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双方就常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且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稍有不顺,对原告张口就骂,举手就打,被告父母及兄弟姐妹也从不把原告当家人对待,婆媳关系长期不和,家庭关系紧张,原告跟着被告生活以来受尽折磨和委屈,被告对原告也漠不关心。2014年3月,原告考虑到家庭生活困难便南下广东东莞打工,被告却嫉妒心、疑心极重,无缘无故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经常发信息辱骂原告,还侵犯原告的隐私,到原告的QQ空间发表辱骂原告的信息,骚扰原告的家人和朋友,到原告的工作场所附近张贴辱骂原告的海报,给原告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被告的所作所为令人发指,原告不堪忍受,导致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也与被告多次协议离婚,但被告却要求巨额赔偿,导致协议离婚不成。综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小孩邝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小孩邝甲某欣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抚养小孩的全部抚养费;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邝某某辩称,自2003年结婚以来,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没有无缘无故地打骂原告,婚生小孩也一直由被告的父母带。原告与被告从认识以来就一直在外打工,被告也从未去原告的工厂吵过事。原告与被告也没有分居的事实,原告今年还和被告在一起,被告还拿了钱给原告,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10月26日双方在嘉禾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21日生育儿子邝某,2008年3月21日生育女儿邝甲某欣,两个小孩一直随被告的父母生活。2014年4月起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发生矛盾后便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收集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广东相识后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及家庭琐事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被告双方已分居生活一年多,且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结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由于小孩邝某、邝甲某欣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从小孩健康成长及其学习生活习惯考虑,以婚生小孩邝某、邝甲某欣随被告邝某某生活,由原告负担部分抚养费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邝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邝某、邝甲某欣随被告邝某某生活,由原告覃某某每年支付被告邝某某小孩抚养费3000元,直至婚生小孩邝某、邝甲某欣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覃某某对婚生小孩邝某、邝甲某欣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健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君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的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