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维海与杨学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海,杨学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784号原告周维海,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民,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翀,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周维海与被告杨学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恩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维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民、被告杨学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维海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6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欠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万元未偿还。当日,原告将2万元存入被告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为被告偿还了该笔信用卡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钱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被告杨学翀辩称,其与原告系同事关系,但该钱款非因资金周转需要。当时原告的一个经销商要进货,原告要把钱款给进货的人,被告告诉原告现金放在身边不方便,就让原告将2万元存入被告的信用卡中,被告将卡给了原告,原告随后持该卡刷卡2万元支付给了经销商。2万元系原告替上海锦域商贸有限公司垫付的货款,被告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6月25日,原告将2万元存入被告名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号XXXXXXXXXXXXXXXX)。2014年6月26日,原告持被告名下的上述信用卡在上海天地酒业有限公司刷卡消费2万元。审理中,原告表示,2万元系原告替上海锦域商贸公司刷的货款。原、被告均系王老吉的销售人员,从上海天地酒业有限公司拿货去替上海锦域商贸公司进行销售。因为上海锦域商贸公司货款不够,要由原告先行垫付2万元,后来原告把2万元拿来时,被告称自己信用卡到期无法还款,于是就叫原告先将2万元用于归还被告的信用卡,后原告用被告的信用卡到上海天地酒业有限公司刷卡2万元。以上事实,有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银联POS签购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虽然将2万元存入被告名下的信用卡账户中,但随后持该卡刷卡2万元,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取得不当利益,故原告按照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维海要求被告杨学翀返还人民币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维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恩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雯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