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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中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李某、罗某乙、黎敏、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甲,李某,罗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142号原告罗某甲,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清江乡政府院内宿舍。被告李某,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唐洞新区晋宁路居委兴华路唐洞10栋28号。被告罗某乙,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上洞村石帽院组附3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李某、罗某乙、黎敏、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罗某乙位于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家土菜馆的房屋租金1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某乙位于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家土菜馆的房屋租金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晖平审判员  谭智勇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彩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