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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余佩、余某某诉余兴辉、罗月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16号原告余佩。原告余某某。法定代理人邹永红,系余某某之母。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岳,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兴辉。被告罗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佩、余某某诉被告余兴辉、罗月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佩、余某某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佩、余某某撤回对被告余兴辉、罗月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庆珊审 判 员  李华武人民陪审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万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