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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志芳与付浩、肖燕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芳,付浩,肖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3号原告:胡志芳。委托代理人:李国方,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浩。被告:肖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芳与被告付浩、肖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付浩、肖燕银行存款230万元或价值230万元的其他财产,李德华自愿以其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志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付浩、肖燕银行存款230万元或价值23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产权人为李德华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0栋1-3层1号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起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