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委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湖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湖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委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杏娟。被执行人:杭州西湖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0407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戴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