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蔡某某,1991年3月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