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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蔡某某,1991年3月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