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中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壹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中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壹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壹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3)克仲决字第3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壹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壹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仲裁裁决书内容交纳执行款668844元,负担执行费908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查封)克拉玛依市壹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72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帅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