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廖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何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2015年5月20日、7月23日因涉嫌犯重婚罪先后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2015年5月20日、7月23日因涉嫌犯重婚罪先后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何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赛男、被告人廖某、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被告人廖某与李某某相识恋爱,2006年6月10日非婚生育一子李某某。2007年4月1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经济等原因发生纠纷,后廖某外出打工未归。2014年11月,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与被告人廖某离婚。2011年七八月,被告人廖某通过网上QQ聊天与被告人何某某认识。2013年9月,被告人廖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与被告人何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廖某明确告诉被告人何某某,其与李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还未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廖某有配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7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某。2015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某、何某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重婚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控告书、证人何某某、何某某、任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廖某、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有配偶,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廖某现已办理离婚手续,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被告人何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