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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符国雄与林鸿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国雄,林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符国雄。被执行人林鸿顺。申请执行人符国雄与被执行人林鸿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符国雄与被告林鸿顺于2014年3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限被告林鸿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海口市南沙路XX号光辉电影大厦XXX号、XXX号、XXX号、XXX号四套房屋备案登记至原告符国雄名下;三、驳回原告符国雄的其他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海口市南沙路XX号光辉电影大厦XXX号、XXX号、XXX号、XXX号四套房屋备案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符国雄(XXXXX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晓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邝道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