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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秦得全、沈秀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得全,沈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季,副主任××主持工作。被执行人:秦得全,农民。被执行人:沈秀梅,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行非审字第67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秀梅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0000元(划拨至埇桥区会计中心,账号:18×××74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