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凯与天山区红山路朵语护发会所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天山区红山路朵语护发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276-1号申请执行人陈凯,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19号。被执行人天山区红山路朵语护发会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C座。经营者苏艳,该会所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劳人仲裁字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天山区红山路朵语护发会所的存款、收入3120元(其中本金307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天山区红山路朵语护发会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被执行人天山区红山路朵语护发会所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申请执行人陈凯2015年1月、2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期间利息由被执行人天山区红山路朵语护发会所承担。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