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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太仓市冬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冬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与陆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057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冬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冬青。被执行人陆建伟。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冬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陆建伟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057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建伟名下银行存款4387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