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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龚世闯申请执行于丽娟、王银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世闯,于丽娟,王银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913-1号申请执行人龚世闯,男,生于1966年12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顺店镇柳林村5组。被执行人于丽娟,女,生于1983年1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顺店镇柳林村9组。被执行人王银晓,男,生于1979年12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顺店镇柳林村9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丽娟、王银晓在有关单位的存款2320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丽娟、王银晓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32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晓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