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杰克与新余市安顺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新余市劳动力资源配置服务中心、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钢公司运输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克,新余市安顺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新余市劳动力资源配置服务中心,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钢公司运输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317-1号原告李杰克,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被告新余市安顺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余市劳动力资源配置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温小平,该中心负责人。被告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小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小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钢公司运输部。负责人向学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克(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安顺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新余市劳动力资源配置服务中心、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钢公司运输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克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安顺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新余市劳动力资源配置服务中心、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钢公司运输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杰克承担。审判长 张 昱审判员 袁 勇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