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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力军与李哲、李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军,李哲,李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421号原告:王力军,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哲,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后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军与被告李哲、李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力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王力军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