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力军与李哲、李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军,李哲,李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421号原告:王力军,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哲,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后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军与被告李哲、李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力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王力军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