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石忠营与张建、宋秀涛、王云杰、张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495号申请人:石忠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秀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云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凡,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忠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宋秀涛、王云杰、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补偿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晏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