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侯龙、侯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龙,侯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03号原告: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XX,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新疆昌吉奇台县城健康西路委托代理人:马小飞,系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龙,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3日,现住奇台县。被告:侯新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4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龙、侯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奇台县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