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30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廖某某,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