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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年平与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平,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刘年平,男,生于1965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975255-3。法定代表人李涛,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07029-7。负责人李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年平诉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年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年平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刘年平负担。审 判 长  段 瑜人��陪审员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