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胶商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许勇军与青岛世合纸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勇军,青岛世合纸业有限公司,青岛裕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2043号原告许勇军,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代理人蒋明辉,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世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窦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磊,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裕田物资有限公司,住青岛市.法定代表人侯淑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勇军与被告青岛世合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裕田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