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刘中华,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法定代表人葛国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新岭,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华诉被告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楚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