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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花与被告李之荣、刘天虎、张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花,李之荣,刘天虎,张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杨秀花,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之荣,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天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德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花与被告李之荣、刘天虎、张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花以被告李之荣、张德兴外出务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杨秀花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狄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