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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秦宏飞与丁卫国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宏飞,丁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秦宏飞。被执行人:丁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宏飞与被执行人丁卫国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卫国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剑审判员 李夷平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