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柏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胜春与刘金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春,刘金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董胜春,男,195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刘金永,男,1975年9月2日生,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住石家庄市。原告董胜春与被告刘金永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