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胜春与刘金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春,刘金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董胜春,男,195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刘金永,男,1975年9月2日生,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住石家庄市。原告董胜春与被告刘金永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