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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现双方因感情破裂已分居半年。为结束这样的痛苦婚姻,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告张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开始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乙。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另查明,原告孙某于2011年10月19日购买鲁E×××××轿车一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车辆行驶证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前认识时间较长,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且生育一女,家庭美满。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夫妻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帮互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美满幸福,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建亭审 判 员  李 成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文婷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