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谢衍波、林存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邑县支行,谢衍波,林存得,张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邑县支行。被执行人谢衍波,居民,被执行人林存得,居民。被执行人张维峰,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谢衍波、林存得、张维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