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请人张X与被执行人郭XX买卖合同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异字第12号案外人昌图县XXXX。法定代表人XXX,系该负责人。申请人张X。被执行人郭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X与被执行人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XX名下的面包车予以查封。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3日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昌图县XXXX称,所查封的车辆系付家教会所有,购车时因被执行人郭XX会开车,是教会的义工,并且同去购车,所以将该车车籍就落在郭XX名下。请求法院将辽M52W**号面包车予以解封。本院查明,2009年2月17日案外人在铁岭泰泽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购买了一台面包车,同去的有案外人负责人王XX、义工郭XX、赵XX等,因郭XX有驾驶执照,就将该车登记在其名下。但购车的各种票据及费用收据均在案外人处,购买该车的各种费用均已上教会资产管理帐。本院认为,案外人昌图县XXXX是该车的所有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辽M52W**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子明审 判 员 翟星星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