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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熊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熊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和平,男,1956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熊承强,男,55周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与被告熊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和平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文审 判 员  王世群人民陪审员  易望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洪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