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熊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熊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和平,男,1956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熊承强,男,55周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与被告熊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和平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文审 判 员 王世群人民陪审员 易望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洪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