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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商永祥与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永祥,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商永祥被申请执行人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经理。申请执行人商永祥与被申请执行人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商永祥于2014年9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