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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全化与襄阳市襄州区熊河西干渠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全化,襄阳市襄州区熊河西干渠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罗全化。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熊河西干渠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骆道广,主任职务。申请执行人罗全化申请执行襄阳市襄州区熊河西干渠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熊河西干渠管理处无供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襄州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爱丽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长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