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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国保因与被申请人王玉锦、王兆青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国保,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金昌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锦,女,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金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兆青,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金昌市。再审申请人赵国保因与被申请人王玉锦、王兆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国保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王兆青应承担本案欠付钢材款的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而申请人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交的谈话录音光盘,内容欠缺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无法证明被申请人王兆青系欠付钢材款债务人的事实,因此,该录音不符合民事再审新证据的实质性要件,不具备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明力。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国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吉旭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