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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李庄乡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8436158-9法定代表人:刘芳,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5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修,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建庄,男,汉族,濮阳市华龙区开洲路谢东小区27号楼2单元8号,身份证号41090119541207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6.25元,由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时文华陪审员  贾西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