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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京昌与张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26-2号申请人刘京昌。被申请人张坤。申请人刘京昌与被申请人张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226-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张坤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坤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