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贲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贲某某。委托代理人:魏中芳,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原告贲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兰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中芳、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贲某某诉称,2000年冬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成亲,2001年12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农历5月5日生育男孩“贲某乙”。被告系入赘,婚前缺少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共同生活中逐步发现被告个性粗暴,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有酗酒恶习,每次醉酒后不是打骂我就是打骂孩子。多年来我一直深受被告的折磨,我曾想与被告离婚,但是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就再三将就过日子。谁知被告把我们的忍让当成软弱可欺,特别是近两年来被告越演越烈,不但不挣钱养家糊口,反而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经常喝酒喝得烂醉,从而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夫妻矛盾日趋加深,现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达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我曾与被告协议离婚,但被告出尔反尔,导致协议未成。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诉离婚的理由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虽然是个倒插门女婿,来到这个家已15年了,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前几年我一直常年在外打工,所发工资如数交给原告。农忙时请假回家忙几天地里的活,家庭和睦。原告说我个性粗暴,经常对老婆孩子打骂,不是事实。可以想象一个上门女婿,自身都有自卑感,更不敢打骂老婆孩子了,我都常年不在家,怎么对原告打骂。由于我常年在外劳累奔波,最近两年患上了坐骨神经痛,痛的时候连路都不敢走,也不能外出打工了,原告见我未能挣钱,现在变成了一个累赘,看病还得花钱,在其他人的挑唆下,产生了想法,编了一些理由,把我因治病泡了药酒,每天都按时用一点,说成我整天酗酒,酒后打骂原告和孩子,这都不是真实的,本村的庄邻都可以证实。我如表现不好,哪个上门女婿能共同生活15年。我始终认为,原告提出离婚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而是他人挑唆,一时听信了谗言,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何况我们15年的感情,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劝原告撤回起诉,只要心情好,我的腿是可以治好的。因此原告为了离婚说了一些不真实的话,我也不怪她,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2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被告系入赘,2003年农历5月5日生育男孩贲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经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不同意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工作未成。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管理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同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较大的矛盾。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且被告坚持和好,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贲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