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秋艳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八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诺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艳,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八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诺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806号原告李秋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天宇,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八有限公司,原登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建景,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邱鹏,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兴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邹城市诺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法定代表人柳汉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天宇,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艳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八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诺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李秋艳负担。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人民陪审员 邢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