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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潘美四与韦嘉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四,韦嘉意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潘美四,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法志,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嘉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美四诉被告韦嘉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美四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美四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韦嘉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美四撤回对被告韦嘉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美四负担。审判员  李燕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蒙山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