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秀山大正中硅业有限公司与秀山县建鑫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秀山大正中硅业有限公司,秀山县建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秀山大正中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官庄镇柏杨村。组织机构代码76265322-7.法定代表人:杨正伟,董事长。被申请人:秀山县建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官庄镇柏杨村。法定代表人:方建筑,董事长。申请人秀山大正中硅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秀山县建鑫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秀山县建鑫矿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秀山县官庄镇柏杨村厂区内的高碳铬铁250吨、电极糊40吨、水洗铁25吨、焦炭260吨、柳工30型铲车一台、成套压球设备一套等价值约229.4万元的物品进行扣押。案外人杨正伟自愿提供其在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边贸市场B区8栋5号即317房地证2006字第0XXXX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作抵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秀山县建鑫矿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秀山县官庄镇柏杨村厂区内的高碳铬铁250吨、电极糊40吨、水洗铁25吨、焦炭260吨、柳工30型铲车一台、成套压球设备一套等价值约229.4万元的物品予以就地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到期需继续扣押的,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扣押,逾期将自动解除扣押),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二、对案外人杨正伟在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边贸市场B区8栋5号即317房地证2006字第0XXXX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予以冻结,产权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秀山大正中硅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逢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