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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国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国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54号原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5层501—505室。法定代表人田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成,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13层1313室。法定代表人刘红,经理。原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  春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武书记员郑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