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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道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道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庆祝,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传金,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所有的、登记于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车(车牌号:鲁Q×××)一辆及挂车(车牌号:鲁Q×××××)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登记于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车(车牌号:鲁Q×××)及挂车(车牌号:鲁Q×××××)各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谦实审 判 员  程立东人民陪审员  董子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战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