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蒋振玉与邓州市商业总公司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蒋振玉,男,生于1947年2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商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润,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蒋振玉与邓州市商业总公司为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2107.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彬